四部门:芯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9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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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条指出,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在税前摊销。(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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